- 实施主体
- 巫溪县财政局
- 咨询电话
- 可通过电话咨询:023-51521255,现场咨询地址: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广场东路40号财政局407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巫溪县财政局绩效监督科: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广场东路40号财政局411(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
14:30-17:30)
监督投诉电话
可通过电话投诉:023-51522032,现场投诉地址: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广场东路40号财政局407
受理条件
- 投诉的要求:一
-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 二
-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通讯地址
- 邮编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三、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申请材料
投诉书
投诉书(副本)
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
办理流程
受理(时限:5.0)结果:审查接收的投诉书及证明材料出具并送达受理通知书货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时限:22.0)结果:一、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二、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三、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符合规定的统一审查结果并审签后报局领导审批,如不符合退回重新审查。最终出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裁决)
送达(时限:3.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
- 采购过程
- 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