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承担落实全区减排目标的责任。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五)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拟订全区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区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七)负责全区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
(九)组织全区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十)组织、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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