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和来宾市有关医疗保障及医药价格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实施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
(二)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医疗保障基金风险防控机制。
(三)组织实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动态调整机制。
(四)组织实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执行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宣传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六)实施全县医疗救助政策。
(七)组织实施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制度改革,执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评价考核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