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有关医疗保障及医药价格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制定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风险防控机制。
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和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全县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自治区、北海市部署及时调整医保目录。
五、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北海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制度改革,组织实施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负责指导县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相关业务。
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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