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相关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
(五)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依法办理本市辖区内的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出国人员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相关工作。
(六)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对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慈善和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