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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该证书与此前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不同的是,获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有权独立制作包括广播剧、电视剧等视频内容,而获得视听许可证的企业依然无权独立制作视频节目。
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同时)
具备的其它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程序
核发流程
说明事项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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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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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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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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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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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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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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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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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登记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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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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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申请材料;
2.提出补充材料的建议;
3.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必要时给予说明;
4.起草审批办件签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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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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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要点:
1.对持证机构网站目前的节目播出情况进行查看,检查会否符合管理要求。
2.对持证机构实地进行检查(防止个别持证机构向管理部门隐瞒真实情况,搞空壳公司),调查持证机构目前的人员、主题、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受交通条件等客观因素限制不便于实地检查的持证机构,可委托当地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检查。管理部门对情况较为掌握的机构,可省略此项检查。
3.查阅对持证机构网站的日常监看记录。
4.根据监看和检查情况,在换证申请表上填写意见。
5.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报处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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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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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实地核查;
2.查审书面材料;如检验报告、现场考核报告等。
3.其他规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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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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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申请材料---进行现场考核---审查考核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逐级上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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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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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报告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现场核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2.现场核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3.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由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补正后,再次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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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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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工作日内(业务处室审核20工作日,专家评审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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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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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批复
3.《关于退回××××申请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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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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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建立记录档案,记录部门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2.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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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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