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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从住建局划转)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从住建局划转)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从住建局划转)
4、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从住建局划转)。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从环保局划转)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从工商局划转)
7、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追究该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对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对在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审批失当和不作为的,执法局有协助县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监督和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工作责任的职责。
内设机构
单独挂牌,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局机关设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财务装备股、城管监察大队、广告渣土管理大队、环卫所、绿化股、收费股、规划监察大队,依法履行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权限,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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