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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十年未交工

悬赏: 0 小团团 分类:其它服务 浏览 133 次 2022-01-21 离任务结束还有 2083 天 17 小时

2013年-2014年期间鹏发实业(鹏发建设)委托其法人吴开明舅舅张继存(时任鹏发建安经理兼项目经理)对外售卖金水一岸门市,致二十余户百姓在张继存处购买门市并向其交纳房款,张继存给业主出据三联收款收据,每户业主交付张继存10万元-70万元不等金额部分门市款,张继存代表鹏发承诺说仙人岛管委会拨付鹏发工程款用于建造金水一岸小区住宅及门市(事实确是仙人岛管委会拨付鹏发工程款)并在2014年年底门市竣工并交付业主使用。但是我们二十余户业主至今未收到竣工门市手续,更没有投入使用。期间业主多次找鹏发及张继存崔促门市交工及房款问题均无答复或让业主继续交纳剩余门市款(但并不能交房于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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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鹏发实业(鹏发建设)金水一岸门市纠纷的法律分析与解决建议
    一、事件核心问题‌

    销售行为合法性存疑‌

    张继存作为鹏发建安经理兼项目经理,以鹏发实业名义对外销售门市并收取房款,但未按约定交付门市或提供合法手续,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欺诈或合同违约‌。
    业主支付10万至70万元不等款项后,仅获得三联收据,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可能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销售凭证和合同备案的规定‌。

    资金流向与工程款挪用风险‌

    张继存声称“仙人岛管委会拨付工程款用于建造门市”,但门市至今未竣工交付,需核查鹏发实业是否挪用专项资金或虚构项目进度‌。
    参考类似案例(如金亚科技财务造假案),若企业虚构工程款用途或隐瞒资金真实去向,可能构成民事欺诈或刑事犯罪‌。
    二、法律定性及责任主体‌

    鹏发实业的主体责任‌

    吴开明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张继存以公司名义实施的销售行为负有监管责任。若公司未对销售行为授权或未履行工程监管义务,需承担合同违约或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70条,张继存作为项目经理的职务行为后果应由鹏发实业承担,除非公司能证明其行为超越权限且业主明知‌。

    张继存的个人责任‌

    若张继存私自收取房款未入公司账户,可能涉嫌职务侵占或诈骗。例如,深圳万科前高管通过“借款”名义索贿案中,法院认定类似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业主可要求司法机关调查资金流向,若查实张继存将款项挪作他用,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271条、第224条)‌。
    三、解决途径与行动建议‌

    民事诉讼路径‌

    集体诉讼‌:二十余户业主可联合起诉鹏发实业及张继存,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门市或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参考昆明机床虚假陈述案中的集体索赔模式)‌。
    证据固定‌:收集三联收据、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明合同关系及违约事实;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仙人岛管委会工程款拨付记录‌。

    刑事报案与行政投诉‌

    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张继存涉嫌合同诈骗或职务侵占,并申请冻结其个人资产(类似紫晶存储案中对责任人的追责措施)‌。
    向住建部门投诉鹏发实业违规销售,要求核查项目规划许可、预售资金监管情况(如存在未批先售,可行政处罚)‌。

    其他救济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若鹏发实业或张继存存在转移资产风险,可向法院申请查封其名下房产、银行账户等‌。
    舆论监督‌:通过媒体曝光施压,参考“中文传媒内幕交易案”中公众监督对案件推进的积极作用‌。
    四、风险提示‌
    诉讼时效‌:民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权利受损起算),建议尽快启动法律程序‌。
    执行风险‌:若鹏发实业已无偿付能力,需提前调查其资产状况,避免胜诉后无法执行(参考华泽钴镍案中企业资不抵债情形)‌。

    注‌:建议业主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介入,综合运用民事、刑事手段最大化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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