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综合性民营医院的单位或个人先要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填一份医院名称的表格,进行医院名称预先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 身份证(有合伙人的还需持股东的身份证明);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有合伙的还需全体投资人签署)。
接着去卫生部门审批出《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然后去当地工商部门进行领取营业执照的核准,所需材料如下:
1. 《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
2. 本人身份证(有合伙人的还需持股东的身份证明);
3. 《公司章程》(有合伙人的还需全体投资人签署);
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6. 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7. 医院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提交的所有材料等。
如果材料齐全审核通过,工商行政机关将在7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民营医院设置审批暂行办法
一. 允许并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和外国资本在我市通过股份合作制、委托经营等形式参与对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医院)重组、转为营利性医院。
二. 允许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市的相应机构举办合资、合作医院或捐资兴办非营利性医院。
三. 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民营医院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的要求受理民营医院申报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人申请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设置的决定,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需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99张至20张(含20张)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19张以下由县(市)卫生局审批。
四. 各县(市)在严格审核医疗机构执业标准的基础上,要体现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就医,在卫生资源相对过剩的地方,应鼓励投资者通过收购、重组现有医疗机构的方式举办民营营利性医院。
五. 具有以下条件者核定为非营利性医院:
(1)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保证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主要用于医院自身发展建设,并无偿承担当地的预防保健;
(2)国外资本和国内民间投资主体捐赠举办的具有慈善性的民办医院;
(3)以为城市低保人群和农民提供优惠医疗服务为主要功能的民办医院;
(4)对国外资本或国内民间投资主体收购股权等方式对国有医院(包括国有企业医院、集体医院)实行转制、重组的医院。
本指导意见在设区的市、县(市)级城市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