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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悬赏: 0 李四 分类:税收减免 浏览 643 次 2020-02-11 离任务结束还有 2111 天 15 小时
全文,广东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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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增值税税率调整

    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1.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2.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三)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政策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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