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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司注册认缴注册资本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悬赏: 0 乐玖玖 分类:会计服务 浏览 468 次 2018-02-01 离任务结束还有 1367 天 8 小时
苏州公司注册认缴注册资本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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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缴出资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

    实缴出资是指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2014年3月1日前公司注册登记既要登记注册资本(认缴额)也要登记实收资本(实缴额)。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只登记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注册登记时不再需要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是两个概念,但是,无论是"认缴登记制"还是"实缴登记制",股东都要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对于我们财务人员来说,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在账务处理上有什么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王某于2018年1月1日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并于成立当月实缴资本10万元,剩余部分30年内实际缴清。

    这个时候,会计有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1、借:银行存款 10

    贷:实收资本 10

    2、借:银行存款 10

    其他应收款-王某 90

    贷:实收资本 100

    我们首先来分析哪种账务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1、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调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2、注册资本是指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

    从会计上讲,“注册资本”在资产负债表中就用“实收资本”表示,如果足额实缴,那么,“实收资本”=“注册资本”;如果未足额缴纳,则以实际缴纳的金额表示。

    因此,显而易见,第一种账务处理方式是更加合理的。

    实务中,我们遇到过很多会计按照第二种方式进行账务处理,他们的理由也相当简单及充分:

    理由一、第二种方式更加直观的表达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情况,符合公司的实际;

    理由二、认缴资本下,股东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金额实际上构成了公司对于股东的应收款,最长30年内应当向股东收取,第二种方式真实的表达并记载了该经济事项。

    我们经常说,100个会计做同一家企业的账,能得出101张财务报表(还有1张是审计出具的)。有经验的会计做账,更多的是依靠职业判断,只要在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有账务处理的依据,都是正确的账务处理。既然在会计处理上都有道理,那么,我们接下来就应当从税务角度去判断,哪种方式更加的合适。

    第一种方式:

    借:银行存款 10

    贷:实收资本 10

    该种方式仅涉及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照金额计税,税率为0.5‰!

    缴纳印花税=100000*0.5‰=50元。

    第二种方式:

    借:银行存款 10

    其他应收款-王某 90

    贷:实收资本 100

    缴纳印花税=1000000*0.5‰=500元。

    印花税金额暂且忽略不计,主要的问题在如下: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长期挂账90万元,理所当然的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是王某长期从公司借得款项又不归还。

    根据 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900000*20%=18万元。

    如果注册资本金额更大,企业被要求追缴的个人所得税也将同比增长。

    虽然税收征管的认定应当是“实质重于形式”,企业完全可以提供证据确认以上“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实际是股东未实缴的投资款,不属于企业向股东的利润分配。但是,实际工作中,如此巨大的数据一旦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企业在做详细说明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引来一系列的麻烦,白白增加了企业提供证据的烦恼。

    同样一笔业务,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带来不一样的效果,值得各位会计朋友讨论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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