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园区作为经济发展主力军、对外开放排头兵和深化改革试验田的作用,推动构建“一区三圈四园”产业布局,力争到2025年末,全区拥有2个以上百亿级产业园,不少于100家园区企业上规入统,结合秀英实际,制定本若干措施。
第一条 成立秀英区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专班,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科工信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秀英分局、区税务局等,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协调解决若干措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堵点问题、组织实施综合效益奖励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区发改委的区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发改委主任担任。设立区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统筹拨付本若干措施奖补经费。
第二条 适用本若干措施的园区及园区入驻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若干措施所指园区,是符合秀英区产业发展方向、生态环保要求,园区规划建设面积不低于30万平方米,建成建筑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有明确的园区发展规划,有规范的园区管理,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并经区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专班认定,报区政府同意的园区。
(二)本若干措施所指园区入驻企业,是符合上述园区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秀英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在园区内从事研发、孵化、设计、生产经营及销售贸易等的企业。其他为园区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支持园区创新载体和服务能力建设
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并在秀英区范围内形成产业化生产,给予孵化器10万元奖励(同一孵化器孵化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
第四条 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民营园区入驻企业,奖励5万元。
(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
第五条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园区入驻企业,通过年度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评审的,除省级奖励的100万元外,区级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年度省级“专精特新”评审的,区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除省级和市级共同奖励的50万元外,区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牵头单位:区科工信局)
第六条 支持企业品牌化发展
(一)鼓励园区入驻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优势。对当年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奖励5000元;对当年获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奖励2000元;对当年获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奖励8000元;对当年获其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奖励500元(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授予专利权的,仅奖励2个国家的专利授权费用)。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一2013)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打造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产品。对当年获批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园区入驻企业,除市级奖励10万元外,区级给予一次性保护和推广奖励2万元。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秀英分局)
第七条 支持企业人才引进
(一)园区入驻企业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及海口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引进的紧缺人才和海归人才或签订劳动合同的博士研究生,其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选择公办优质学校就读,在学位许可的情况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调安排就读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
(一)提供园区入驻企业招工及培训服务。依托就业驿站、校企招聘会等就业平台,针对性促进园区入驻企业高质量招工。支持园区入驻企业开展产教融合建设和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需要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养技能人才,按《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第八条 开通园区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在园区设立审批综窗,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集中受理园区企业审批申请,对园区企业的审批申请最大限度实行“容缺+承诺制”或备案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九条 建立综合效益奖励机制
区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专班按年度实施综合效益奖励,次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实施上一年度奖励,奖励资金从区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拨付给各项政策牵头单位,由各项政策牵头单位兑付给企业。
各项政策实施细则由牵头单位具体确定。申报奖励的企业须于每年3月前按照各项政策实施细则备齐申报材料并向园区平台公司提出申请,由园区平台公司统一报区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专班办公室,专班办公室按类分办给各牵头单位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区政府审定。
根据综合效益奖励工作需要,各区直有关部门应支持提供相关指标数据。
第十条 严厉打击骗补行为
如发现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奖补行为的,停止享受相关政策,依法责令其退回以前年度的奖励资金,将其列入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若干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扶持对象不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本若干措施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各项政策牵头单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