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县民政局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忻城县民政局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3432025-03-07 17:56  95商服网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股)

负责人:蓝冬辛

电话:0772-5512131

邮箱:m5512131x@126.com

地址:忻城县城关镇翠屏西路7号。

邮编:546200

主要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民政宣传信息管理。起草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民政法制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负责民政法制普及宣传教育工作。牵头指导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统计管理制度。负责民政事业费预决算、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督。管理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二)社会救助股

负责人:欧妮金

电话:0772-5520115

邮箱:xcdb6406591@163.com

地址:忻城县城关镇翠屏西路7号

邮编:546200

主要职责: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自治区、市财政和县本级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三)组织政权区划股(民间组织管理股、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股、区划地名股)

负责人:莫金菊

电话:0772-5512512

邮箱:xcdm5512512@163.com

地址:忻城县城关镇翠屏西路7号

邮编:546200

主要职责: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查;指导和监督县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在本县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和指导县、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县城区地名管理及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社会福利事务股(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负责人:蓝基荣

电话:0772-5514449

邮箱:fs5514449@163.comp

地址:忻城县城关镇翠屏西路7号

邮编:546200

主要职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指导全县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定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定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二层机构

(一)忻城县婚姻登记管理处

负责人:莫梅芝

邮箱:mzjhd5517778@126.com

电话:0772-5517778

地址: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二路尾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546200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二)忻城县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忻城县社会福利院)。

负责人:韦陶芳

邮箱:hdzx5520115@163.com

电话:0772-5515765

地址:忻城县城关镇翠屏西路7号

邮编:546200

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2.负责为收养的特困人员(含社会老人)提供养护、康复、教育、托管等服务;接收安置县内被遗弃的婴儿、残疾儿童及无依无靠的孤儿;对接收安置的健全弃婴进行抚养、教育;对接收安置的残疾儿童进行治疗,康复和教育,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护残疾儿童、弃婴、孤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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