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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忻城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将县卫生健康局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等职责划入县民政局。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将县民政局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省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县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来宾市委和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承担对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查责任。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确定、公布全区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五)拟定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县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职能转变。县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六条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忻城县行政区划图。
第七条 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民政宣传信息管理。起草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民政法制理论研究和调研工作,负责民政法制普及宣传教育工作。牵头指导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统计管理制度。负责民政事业费预决算、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督。管理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责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二)社会救助股。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自治区、市财政和县本级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三)社会组织区划地名股(民间组织管理股、区划地名股)。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指导和监督县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在本县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政府驻地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和指导县、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县城区地名管理及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社会福利事务股(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指导全县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定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定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五)老龄工作办公室。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区情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
第八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任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第九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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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城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自治区、市财政和县本级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