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

蒙阴县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

7082022-01-25 05:45  95商服网
排污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审查-上报
申请条件 1、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已获取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2)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通过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3)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提供委托运营协议(4)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现有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2)排污者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3)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4)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5)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6)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7)按规定应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应按照监测规范安装监测设备,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8)按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对于因历史原因无环保手续企业(如钢铁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予以核发:(1)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2)环保设施比较完善,能够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3)通过了行业综合整治或限期治理验收;(4)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5)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6)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7)按规定应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应按照监测规范安装监测设备,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8)按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份,纸质);
2、自行监测方案(原件1份,纸质);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纸质);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原件1份,纸质);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原件1份,纸质);
8、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原件1份,纸质);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纸质电子版其他);   
法律依据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水污染防治法》
6、《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8、《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9、《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8:30-12:00,14:30-18:00
        冬季8:30-12:00,14:00-17:30
地点电话 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规划审核组  电话:0539-427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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