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促进上海艺术品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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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促进上海艺术品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重点和范围

支持大型艺术集聚区发展,鼓励本地画廊发展,支持世界顶级艺术博览会和国内外知名艺术品拍卖机构落户上海,培育本地艺博会品牌和艺术品拍卖机构,鼓励搭建面向本市的艺术品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艺术集聚区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与运营大型艺术集聚区,重点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促进园区发展、强化园区对画廊、艺术机构、艺术家的集聚能力和孵化功能等产业发展项目,凸显集聚对产业发展的规模带动效应。

(二)支持环艺术院校艺术集市举办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以高校原创艺术作品为特色的艺术集市,重点支持在上海大学上海美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上海设计学院、华东师范大学美术学院、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等艺术院校附近合适路段,展示与销售艺术院校在校学生原创艺术作品的艺术集市项目,搭建面向艺术院校青年艺术人才的交易平台,打造兼具青年人才培育、大众消费的城市艺术空间。

(三)支持画廊发展

重点支持本地画廊参展境外知名艺博会或在境外举办商业性展览并达成实际成交记录;重点支持本地画廊具有示范作用的艺术家代理、经纪与推广项目及拓展境外市场等产业发展项目。

(四)支持艺术博览会发展

重点支持世界知名艺术博览会落户上海;重点支持具有一定覆盖面和影响力、有固定举办届次的本地艺术博览会发展。

(五)支持艺术品拍卖机构发展

重点支持国内外知名艺术品拍卖机构落户上海并开展实际业务;重点支持每年定期举办艺术品拍卖活动的本地艺术品拍卖机构举办对上海艺术品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对提升上海艺术品拍卖行业的国内外影响力有推动作用的拍卖活动或创新项目等;重点支持本地艺术品拍卖机构拓展境外市场等产业发展项目。

(六)推进产业服务平台建设

重点支持已投入建设且具备完备的评估鉴定标准体系和科学的鉴定程序的第三方艺术品评估鉴定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为艺术品交易提供专业配套服务、为艺术品产业搭建促进行业交流合作、扩大大众艺术消费的产业服务平台等具有较好的业界口碑或一定的行业影响力且对上海艺术品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项目。

二、申报主体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

在上海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或本市有关文化机构、团体和组织。

(二)申报条件

1.所有申报项目发生期限为201711日至20171231日。

2.如申报项目为支持艺术集聚区发展的,则还需满足以下条件:集聚区应有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能较好地为入驻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入驻画廊等艺术品经营机构及艺术家工作室数量超过总租户的80%,且年度营业额超过1亿元以上。

3.如申报项目为支持画廊发展的,则还需满足以下条件:画廊应为以经纪代理制为主体经营模式的代理制画廊。

4.如申报项目为支持艺术博览会发展的,则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世界知名艺术博览会的境外参展商数量不少于80%,参展画廊、艺术机构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展品以顶级艺术作品或海内外大师作品为主的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准的;本地艺博会的参展画廊、艺术机构等应超过50家,现场实际交易金额应超过8000万元。

5.如申报项目为支持艺术品拍卖机构发展中的拍卖活动的,则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拍卖活动应为面向全国及全球买家的高水准艺术品拍卖,且单场实际成交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上海市艺术品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3.艺术品经营单位应提供《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

4.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5.如申报项目为支持艺术集聚区发展的,还应提供集聚区已入驻的艺术品经营机构及艺术家工作室统计表(并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如申报项目为支持艺术集市发展的,还应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项目总结(含举办地点、时间、主题内容、参加学生及作品、投入金额、取得成果等相关情况的阐述,并附现场图片)。

7.如申报项目为支持画廊发展的,还应提供画廊基本情况简介(包括经营情况、代理艺术家等);如申请项目为参展境外知名艺博会或在境外举办商业性展览,应附境外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协议)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实际成交记录的相关凭证。

8.如申报项目为支持艺术博览会发展的,还应提供商业性展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及项目总结(含举办时间、地点、主题内容、展览面积、展位数、参展单位、投入金额、现场实际交易金额、取得成果等相关情况的阐述)。

9.如申报项目为支持艺术品拍卖机构发展的,且申报项目为拍卖活动的,还应提供单场拍卖成交记录的相关凭证。

10.如申报项目为推进产业服务平台建设的:

第三方鉴定评估平台还应提供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平台基本情况介绍(须详细说明评估鉴定标准体系和科学的鉴定程序)、投入金额、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建设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平台建设完成后提供的服务和预期达到成果。申请报告需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除第三方鉴定评估平台外的其他项目还应提供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设立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投入金额、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及建设进度、服务对象及提供服务的方式(附提供服务合同复印件)、取得的社会效应等成果总结。申请报告需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四、工作流程

 (一)网上申报

1. 申报单位登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网站(http://wgj.sh.gov.cn),下载填写《促进上海艺术品产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2. 项目网上申报自2018424日开始受理,至531日截止(5311700系统关闭)。

(二)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1.完成网上申报后,将《申报表》和其他所有书面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每份书面材料在封面盖申报单位公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书面材料需现场递交,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材料受理截止时间:6117:00

2.受理地址: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地址:巨鹿路709号)。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3339407323128147

(三)评审流程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对项目进行资格认定,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名单并予以资金扶持。评审结果将通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网站和本市主要媒体公示。

(四)拨付流程

本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对事前和事后项目进行资助。资金拨付方式分为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对事后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对事前项目采取分期拨付,首期拨付总额度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五、监督管理

申报企业须统一填写《诚信承诺书》,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将通过市征信平台和《文化市场黑名单》对申报企业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凡2年内有行政处罚纪录或被列入工商经营异常企业名录的企业,取消其年度资金申报资格。

获得上一年度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在本年度申请时同时递交上一年度所获资金使用情况、扶持项目执行情况及企业业务发展情况报告等材料。

凡获得本资金资助的事前项目,应当按照申报时约定的时间按时完成。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实施时间延长、内容更改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市文广影视局报告,并提交延期完成、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如项目未如期完成且隐瞒不报者,市文广影视局将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申报内容,对获得的扶持资金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资金用途或终止项目的,须报市文广影视局审批。市文广影视局与市财政局有权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于违反资金使用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或项目绩效不佳的项目,以及不如实申报或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同类支持又重复申报的,市文广影视局与市财政局保留变更、终止、收回扶持资金的权利,并将申报主体失信行为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3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文广影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六、附则

本申报指南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申报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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