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活牛养殖收购合同(示范文本)

中国政务服务网  •  • 来源:www.95ye.com  • 关注:1124


BF——2006——0127 合同编号:



北京市活牛养殖收购合同



收购方(甲方):

养殖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活牛养殖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要求:

品名

产地

等级

单位

数量

单价/保护价

合计

二条 养殖及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体重在 - 千克之间,牛龄在 - 个月之间,屠宰胴体率达到 %以上,且

2、养殖方需建立以下记录:□活牛入场、出场记录□肉牛饲养用药记录防疫消毒记录免疫接种记录及

3、乙方供牛时需出具无违禁药物使用证明(供出口用牛场需提供商检局备案饲养场证明材料)。药物残留不得超过 标准。

第三条  结算

甲方应按约定价格优先保证收购乙方的活牛。双方约定保护价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结算方式:

第四条 交货运输

(1)乙方自20 日—20 日保证每天供应甲方活牛 头。最低供应数量为 头,最高供应数量不超过 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

条  检验方法:

乙方提供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活牛质量合格依据。

条  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损失。

2、方未提供必要的交货验收条件致使方无法按时交货的,方应赔偿由此给方造成的损失。

3、方交付的活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方有权拒收,质量问题严重的,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质量要求方造成损失的,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一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

第七条  合同解除条件:

不可抗力: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约定:

收购方(签章): 养殖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工商局红盾网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二)负责。。。

本文链接:https://www.95ye.com/article/4524.html(转载请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