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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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青财税〔2020〕8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19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2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字 〔2020〕54号)

享受主体:

六大类困难行业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六大类困难行业纳税人:

①六大类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②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3)对第1)项、第2)项以外的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

4)疫情期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六大类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对第1)项、第2)项以外的纳税人,可申请减按70%的比例缴纳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土地、房产,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人(出租人)已享受按70%比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可重新选择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可就高享受,但不能叠加享受。(本条款中的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定。)

主管部门:

青岛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 0532-83931365

申报时间:

自2020年4月1日开始申报

实施期限: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申报流程:

自2020年4月1日开始,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1)网上办理。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等资料,系统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2)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提报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等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

3)纳税人核准减免税后多缴纳的款项,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申报操作指南:http://qingdao.chinatax.gov.cn/ssxc2019/tpxw/202004/t20200402_55106.html?from=timeline

申报入口:

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7553/sso/login?service=https%3A%2F%2Fetax.qingdao.chinatax.gov.cn%2Fportal%2F

备注: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申请本通知规定的困难减免税,不得重复申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的困难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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