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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等,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三、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组织和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指导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五、协助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制度。根据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和执法等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合同、拍卖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走私、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等。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协助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
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盐业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监测药物滥用的技术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组织指导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配合做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据法定职责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和上报备案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八、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九、负责实施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落实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股。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开展文明市场创建活动;开展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承担流通领域商品(不含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查处市场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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