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注册入口及操作指南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注册入口及操作指南

2652024-01-10 12:05  95商服网

一、企业登记 

1. 公司变更登记

该申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及《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 号)等相关要求。

1.1 需提供要件

①《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辽宁政务服务网下载空白 表格地址:https://center.lnzwfw.gov.cn/api/web/matter/get Content?id=b611adcf-94c2-4c8c-b721-7f5a99830486(资料来源: 申请人)

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料来源:申请人)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 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

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需提供要件提交相应的材料。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资料来源: 申请人)

⑥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资料来源:申请人)

注:

1. 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 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和股份数额不是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4. 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参照“【1】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要件”中有关“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规定。

1.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 103 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号省市场局窗口

②网上办: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center.lnzwfw.gov.cn/api/web/matter/getContent?id=b611adcf-94c2-4c8c-b721-7f5a99830486

③掌上办:手机下载并登陆“辽事通”——“办事”——点击“企业登记注册”办理

④纸质材料寄送: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 103 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号窗口,收件人:省市场监管局企业登记, 电话:024-83988692

1.3 办理时限:0.5 工作日

1.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事项,建议您优先选“邮寄办”“网上办”方式。确需到政务大厅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 024-83988692,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如有问题可拨打 12345 投诉。 

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应符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及《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 号)等相关要求。

2.1 需提供要件

①《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辽宁政务服务网下载空白表格地址:https://center.lnzwfw.gov.cn/api/web/matter/getConten t?id=459e65ae-1b76-4319-bce9-83032226d5aa(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年以上的主体资格文件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⑥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 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 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⑦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⑧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⑨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资料来源: 申请人)

⑩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资料来源: 申请人)

⑪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资料来源:申请人)

⑫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资料来源:申请人)

⑬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并提交翻译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2.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 103 号辽宁省政务

服务中心三楼 2 号省市场局窗口

②纸质材料寄送: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 103 号辽宁

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号窗口,收件人:省市场监管局企业登记, 电话:024-83988692 

  

2.3 办理时限:工作日

2.4 温馨提示: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事项,建议您优先选“邮寄办”方式。确需到政务大厅办理,您可先拨打咨询电话024-83988692,避免业务高峰期等候,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如有问题可拨打 12345 投诉。

相关标签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