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细则(试行)

江门市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细则(试行)

48012020-06-11 10:48  95商服网

江门市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细则

试行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和《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江府〔201924 号)要求,为推动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究开发投入,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为促进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实行扶持的资金,为后补助项目资金。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辖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按37比例分担,对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按11比例分担。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全市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查核实、清算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组织扶持资金的申请、资料初审、清算等工作。

第六条  江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与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应承担的扶持资金。市财政局对资金规范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各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辖区财政应配套资金,配合做好资金下达和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及后续管理工作,并向市科技局提供企业上年度纳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和享受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减免税的情况,以便审查核实。

 适用对象及扶持标准

  适用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江门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并如实填报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相关科技统计数据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团体。

(二)已建立研究开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究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研究开发资金,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三)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为指引,实施地在江门市内。

(四)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以工商注册时间和入库时间为准),开展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活动,并且上年度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成功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  扶持标准。

市科技局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减免税的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计算公式如下:

扶持资金额度=企业享受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减免税/3

每个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及上年度纳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

 申报程序

  对于扶持资金的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市科技局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对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至所属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二)审查推荐。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合规性,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审查核实。市科技局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和享受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减免税的情况对各市(区)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将该年度扶持资金安排计划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给予立项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事实证据,市科技局据实处理。

(四)下达项目计划及拨付资金。市科技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后补助名单、金额等相关资金项目计划材料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下达、拨付后补助项目资金。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领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要积极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并配合科技、财政、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止,细则支持的项目发生时间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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