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工商局合伙企业登记办事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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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合伙企业登记(市局不登记)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5、《郴州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

6、《郴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7、《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执法市、市辖区两级事权划分的实施意见》

8、《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坚决贯彻“产业主导、全面发展”总战略进一步突出服务园区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9、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下放部分企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三、申请条件:

1、设立登记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变更登记、备案、注销登记

申请企业为已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合伙企业。

四、申请材料目录:

1、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变更登记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注销登记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7、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增设备案应提交增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清算人成员名单。

(5)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五、申请资料的格式要求: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

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没有数量说明的均提交1份。

六、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审查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4)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决定

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办结告知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申请人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领《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办公地址、时间和联系电话

1、北湖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窗口,地址: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一楼大厅进门左侧,咨询电话:2167682

2、苏仙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窗口,地址: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郴县路177号苏仙区行政中心,咨询电话:2885413

3、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窗口,地址: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右侧政务大厅(五岭大道招商广场),咨询电话:2895315

4、高新区分局注册登记窗口,地址:郴州市白露塘镇出口加工区管委会二办(高科投大楼)一楼右侧注册大厅,咨询电话:2651603

5、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夏季为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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