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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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提高我市科研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活动是指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科学技术问题,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内容而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以及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隶属本市管辖或参与本市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评价和奖惩。参与主管部门科研活动的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等科研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以及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委托协议书、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伦理审查报告、审计报告、验收材料等正式报告及承诺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防范风险、惩治失信,分级分类、动态调整、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温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提高科技活动管理水平,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科学道德与科研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我市科技活动相关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科研腐败。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章  科研诚信管理及内容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管理和实施中的信用情况、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信用管理及信用问题处理的日常工作。各业务处室负责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记录、归集、维护、异议处理、修复以及信息安全等工作。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察。

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行政部门开展科研诚信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记录科研活动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在参与和执行中的信用情况,建立市科研诚信管理数据库,记录管理科研活动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推荐。对责任主体按照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进行科研活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活动实施。对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在科研活动实施、经费落实和使用、跟踪管理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验收评价。对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在科研活动验收、评审评估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其他。对科技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其他信用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九条  实行科技计划项目、创新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制度,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创新活动、参与管理和项目验收前,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三章   科研诚信归集及奖惩

第十条  科研信用信息包括责任主体的基础信息、守信激励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基础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参与科研活动的相关信息。守信激励信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管理和实施全过程履行工作职责和承诺义务、遵守规章制度、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以及通过科研活动获得的成果或奖励等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管理和实施中的科研不端行为以及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及相关信息。

科研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E五级。A级:优秀信用,有良好行为信息;B级:良好信用,无任何不良记录;C级:一般信用,发生不良行为但及时修复,未产生不良记录;D级:一般失信,存在不良行为未积极修复,已产生不良记录;E级:严重失信,存在不良行为并被相关部门正式处罚或者经判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前进行信用核查,归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并提出参考意见。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信用不良行为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与财政局、综合执法局等有关单位建立相应的案件移送机制。

第十二条  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完善联合奖惩制度。市科技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与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开展联合奖惩。对良好行为,可在项目管理、项目评审等科技活动中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不良行为,采取重点审查、重点监督,限制或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科研、认定、奖励、表彰等活动及享受政府财政资助和优惠。

第十三条  参与科研活动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担、实施、咨询、评审等自然人、法人和机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自律、规范管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履职尽责。以下行为属于科研信用不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夸大或虚构项目取得成果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承担资格或中介服务资格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违反科技活动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造成不良影响;

(九)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套取、转移、挪用、贪污、截留财政性资金等行为;

(十)其他科研信用不良行为。

发生前款行为,且被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为依据认定的信息,称为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且有国家、省有关科学技术领域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标准所列情节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E级,黑名单),上报省科技厅和市级信用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在省科研诚信平台和信用温州系统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

(四)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五)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市科技局决定将科研诚信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并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严重失信名单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

市科技局将科研诚信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前,应当书面告知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理由和依据;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科研诚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科研诚信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对于具有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不得评为 A 级(纳入科研诚信红名单),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研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或撤销项目,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缴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追回已拨财政资金;自该行为被记录起,2年内暂停其申报市级科技项目及推荐其申报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项目;情节严重的,5年内暂停其申报市级科技项目及推荐其申报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项目。

项目评审专家、审计机构、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产品用户等在项目评价活动中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结论造成行政决策错误的,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作为市科技活动的评价者。

接受委托履行科研活动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市科技行政部门视情况终止或在3年内暂停其管理资格。

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法人单位,根据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机构责任人或自然人作出相应处理。

政府工作人员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披露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5年。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的科研诚信主体,满足以下条件的,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并及时予以公布:

(一)严重失信名单披露期届满;

(二)严重失信名单披露期届满后,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期内,未发生其它严重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书面告知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主体对信息采(归)集、信息披露、严重失信名单认定等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出具核查意见。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依申请修复。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失信信息不予修复。

信息提供单位根据以下条件对科研诚信主体的失信信息进行修复:

(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决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满1年及以上。

(三)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失信信息。

(四)失信信息主体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等行为。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缩短其失信信息的披露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信用修复程序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和科研诚信宣传,市科技行政部门通过宣传、培训等各种诚信文化教育活动,提升我市科研活动相关责任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在本市实施的,以及中央和省委托本市执行的科研活动,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如无科研诚信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2日起实施,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温市科发〔2019〕28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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