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未年报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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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范围仅限于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已经补报每个年度的年报,且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连续3年未履行年报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在本规则规定的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列。

第三条自治区工商局按照职责权限,履行本规则规定的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职能。

第四条依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履行每个年度的年报义务;

(二)向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被移出;

(三)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其他记录;

(四)未发现有其它重大违法行为且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

第五条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申请。

1.企业应当首先向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登记机关提出移出申请,并被依法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2.企业向自治区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事由和日期、企业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时间、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同时,要提交被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审批表格,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登记机关学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成绩单(加盖登记机关印戳)。

以上材料可以向自治区工商局当面提交,也可以通过邮寄或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等方式提交。邮寄地址为: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67号自治区工商局信用监管处,邮编:830002;网上提交网址为:http://xj.gsxt.gov.cnhttp://nb.xjaic.gov.cn网址中“年报系统—企业自主申请”栏目,按要求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受理审查。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明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向企业发放《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当场说明不予以受理的原因。审核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并提交审查。

(三)作出决定。自治区工商局法制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核审后,报主管局长批准,作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

(四)公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五)移出。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自治区工商局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记于企业名下予以公示。

(六)档案保存。企业被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企业书面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理通知书》、《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书》及相关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本规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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