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统筹、指导和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及溯源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后评估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联合监测、交叉监测;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统筹组织制定地方监测技术规范,配合地方环境标准的编制工作;推进开展环境监测设施公众开放及宣传工作;开展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及专题研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备案与质量监管工作。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汇集、评价和发布。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预警网络、污染源监测数据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化应用系统共建、共享、共用;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的统一发布;开展污染排放统计,维护更新污染源排放清单,承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实时排放总量的测算与核定;提供环境税征收污染排放信息,开展技术审核;承担监测报告技术复核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预测预报和污染成因分析。统一开展市级评价考核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工作,编制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综合评估报告、专题报告等;承担本市和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服务工作、预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运行、预测预报数据分析研究;承担重大活动监测技术保障任务;承担国家科学观测站建设和运行工作。
承担污染源监测体系、在线监控网络的建设和运行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配合建立市区两级污染源监测、执法、监管联动机制;承担市管企业、市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保督察、市级信访、仲裁等监测及数据审核工作;编制全市污染源监测报告;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的技术检查;承担市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技术核查;组织开展移动源和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污染排放监测,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承担机动车环保审核;组织开展新生产、销售、进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一致性技术审查。
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