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工商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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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 (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

申请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核准

办理地点:济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窗口

联系地址:济宁市吴泰闸路75 号济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邮政编码:272000

咨询电话:0537-2363761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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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4.项目合同。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 )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

5.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

7.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8.验资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

9.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

10.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 (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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