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及咨询电话

95商服网  •  • 来源: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注:660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查询地址

网上查询:http://hc.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21&type=1;电话查询:0778-4088080;现场查询: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人社局综合受理窗口30号

通办范围

全市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78-4088080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778-2305663

联办机构

暂无

是否收费

行使内容

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由所在地设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1.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市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民办学校可申请学校名称冠以“广西”前缀,经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①连续开展职业培训3年,每年累计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的培训人数在500人以上; ②与提出申请的民办学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师中,取得该民办学校所设培训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师证书的人数在3名以上。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二、依法履行职责,逐步完善审批制度(一)完善审批制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审批层次和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服务、高效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做好审批工作。要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要求,对申请机构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认真审查。” 3.《关于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桂人社函〔2016〕650号):“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自治区本级不再受理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下文称“民办学校”)筹设、正式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批准。一、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由所在地设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核查民办学校所应具备的场地、师资、设备等条件是否与书面申请材料所列一致。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窗口电话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交通指引

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河池市人社局综合受理窗口

0778-4088080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人社局综合受理窗口30号

在金城江区乘坐5、8路公交车到老年大学站下车,向肯旺桥(五桥)西侧北面步行350米到达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

扩展信息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程序

环节名称

专家评审

组织单位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

0778-2558779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依据及描述

专家评估(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通知要求:要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要求,对申请机构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认真审查。)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

(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

第五十三条

颁布机关

暂无

实施日期

暂无

条款内容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

(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

第五十五条

颁布机关

暂无

实施日期

暂无

条款内容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

(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

第十一条

颁布机关

暂无

实施日期

暂无

条款内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依据文号

(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

第五十四条

颁布机关

暂无

实施日期

暂无

条款内容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及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类型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行政许可申请书(非营利性)

申请人自备

2份

原件

必要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非营利性)

申请人自备

2份

原件

必要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申办报告(非营利性)

申请人自备

2份

原件

必要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设立的专业(工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非营利性)

申请人自备

2份

复印件

非必要

无主管部门或独立法人的可免交,现场原件留复印件。

办学单位法人登记证:属个人办学的,需要提供身份证(非营利性)

申请人自备

2份

复印件

必要

现场验原件,留复印件

出资证明材料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非营利性及营利性)

其他

2份

复印件

必要

出资证明材料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场地、教学设备仪器等办学基础条件情况清单,并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校舍办学的,提交校舍租赁协议或合同。(现场验原件留复印件)

学校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非营利性及营利性)

申请人自备

2份

复印件

必要

学校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办学章程包括如下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各项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管理、设备管理等。(验原件,留复印件)

开设专业所用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非营利性及营利性)

申请人自备

2份

原件

必要

现场核所用专业教材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非营利性及营利性)

申请人自备

2份

原件

必要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非营利性及营利性)

申请人自备

2份

复印件

必要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职业指导员证或人力资源师证)。财务管理人员(会计、出纳)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每工种具备2名理论,2名实操教师现场验原件,留复印件。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非营利性)

申请人自备

2份

复印件

必要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正式设立申请报告。(营利性)

申请人自备

2份

原件

必要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筹设批准书。(营利性)

政府部门核发

2份

原件

必要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营利性)

申请人自备

2份

复印件

必要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现场核验,并由审批机关复印保存),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现场核验,并由审批机关复印保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现场核验,并由审批机关复印保存)、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营利性)

申请人自备

2份

原件

必要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营利性)

申请人自备

2份

复印件

必要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受理条件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一、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受理条件
1.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开办经费10万元以上;
3.举办者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举办者应具有满足所申办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5.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根据《关于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桂人社函〔2016〕650号)
二、学校名称冠以“广西”前缀条件:
1.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分立、变更后,学校名称不再冠以“广西”前缀。
2.连续3年每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人员500人以上;
3.学校所设培训职业(工种)中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创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并与学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教师3人以上。

收费标准

常见问题

问题:哪些情况下,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民办学校设立?

解答:答:(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常见错误示例: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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