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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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申请条件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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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符合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的相关资料 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0次 四级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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