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申请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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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名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申请条件

不适用“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满足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1.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批准部门为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如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2.因经营地址变更等原因,注销后恢复开业的。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7.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也通过本事项办理。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服务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1.1.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表样.docx2份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原件

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1.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在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30 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的,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向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空表.docx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表样.docx 1次 一级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第二条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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