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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安监 |
地区: | 兴义市 |
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
电话:0859-3665920 传真:0859-3665920
地址:兴义市兴义大道与B10路交汇处 邮编:5624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
网址:http://www.qxn.gov.cn/zwgk/zfjg/zyjj_5135265/index.shtml,
黔西南州应急管理局办事事项列表
1、安全生产举报和咨询
2、“1235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
3、咨询热线服务
4、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
5、《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查询
6、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咨询和服务
7、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政策咨询和科技推广
8、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咨询和服务
9、地震活动断层基础信息
10、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确定
11、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民或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2、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3、对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备案
14、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15、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16、地震监测台网(站)规划、建设和管理
17、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1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的处罚
19、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建设项目程序规定进行评价、审查、建设和验收的处罚
2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的处罚
2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处罚
2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或者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或者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23、对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或者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或者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24、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25、对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26、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员的处罚
27、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的处罚
28、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29、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30、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31、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拒绝对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处罚
32、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33、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34、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35、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6、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7、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8、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39、对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40、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41、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2、对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43、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44、对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出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5、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6、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 罚
47、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48、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9、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0、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1、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2、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3、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54、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55、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6、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7、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58、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9、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60、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1、对租、出借、转伪造、变造或者出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62、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63、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4、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5、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66、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67、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8、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69、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70、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71、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72、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73、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74、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5、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6、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7、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8、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9、对批发企业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0、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1、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2、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3、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84、对登记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5、对安全培训机构具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6、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87、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88、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9、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0、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