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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环保 |
地区: | 兴义市 |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办事事项列表
1、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情况查询
2、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3、应急预案备案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备案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备案
6、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7、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8、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9、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10、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1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3、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14、对排污口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5、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相应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16、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17、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18、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处罚
19、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20、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1、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2、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23、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4、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5、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6、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7、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
28、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29、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0、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1、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2、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33、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34、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35、对《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处罚
36、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处罚
37、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38、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39、对《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0、对《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1、对权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42、对《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3、对《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4、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5、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以及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46、对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处罚
47、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48、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49、对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伴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
50、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处罚
61、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第八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2、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63、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第八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4、对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含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 的处罚
65、对造成水污染事件后瞒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排污单位的处罚
66、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7、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第八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8、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9、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0、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