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网上办事大厅
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供以下主要服务功能及事项: 一、在线办理事项 采矿权相关业务‌ 采矿权抵押备案(需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采矿许可证补办及过期采矿权公示(需关注60天公示期)‌ 矿...
服务信息
分类: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所属行业: 环保
地区: 兴义市
办理流程
  • 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

  • 电话:0859-3223880 传真:0859-3231901

  • 地址:贵州省兴义市遵义路11号 邮编:562400

  •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

  • 网址:http://www.qxn.gov.cn/zwgk/zfjg/zzrzyj_5135135/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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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办事事项列表
1、采矿权抵押备案
2、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及业务咨询
3、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
4、勘查许可证补发
5、采矿许可证补办
6、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单位的认定
7、测绘作业证办理
8、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的审查
9、改变土地用途审查

10、专业部门在我省级境内设置的测量标志备案

11、建设项目现场定位验线
12、规划区内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审核
13、测绘成果汇交
14、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15、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16、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17、对未经批准,开发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的处罚
18、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未报经有批准,且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处罚
19、对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或者增加用地面积的,未报经批准的处罚
20、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处罚
21、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22、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23、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2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25、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的处罚
26、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27、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8、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处罚
29、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30、对《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1、对《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2、对《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3、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34、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35、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36、对《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7、对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8、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的处罚
39、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40、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41、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和对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42、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处罚
43、对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4、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45、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46、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47、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8、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49、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采矿的处罚
50、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51、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52、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53、对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54、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55、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处罚
56、对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57、对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58、对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59、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60、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61、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62、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63、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64、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65、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66、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67、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68、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69、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70、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基本信息
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供以下主要服务功能及事项:

一、在线办理事项

采矿权相关业务‌

采矿权抵押备案(需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采矿许可证补办及过期采矿权公示(需关注60天公示期)‌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土地与规划管理‌

临时用地审批(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全程网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宗方案公示(如物流仓储用地合宗案例)‌
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异议登记及抵押权相关登记(含转移、注销等)‌

其他行政权力‌

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及业务咨询‌
测绘作业证办理及测绘成果汇交‌
二、办事入口与流程
平台链接‌: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zwfw.guizhou.gov.cn)选择“黔西南州”专区办理‌。
智能导办‌:支持在线申请、贵人视频办及快递材料递交‌。
公示公告‌:土地出让、矿业权评估结果等需在官网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看‌。
三、注意事项
部分事项需注册贵州省“一张网”系统账号,不接受线下申请‌。
采矿权保留登记等特殊业务需严格遵循有效期规定(如2年保留期)。

如需具体操作指南或最新动态,可访问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官网或贵州政务服务网查询‌。
管理机构
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

黔西南州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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