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所属行业: | 人社 |
地区: | 兴义市 |
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事项列表
1、社会保险登记
2、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3、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4、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5、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6、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7、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8、养老保险服务
9、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10、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11、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12、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13、变更工伤登记
14、工伤认定申请
15、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6、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17、工伤保险服务
18、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19、失业保险金申领
20、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
2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2、失业保险服务
23、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24、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25、社会保障卡服务
26、就业信息服务
27、职业介绍
28、职业指导
29、创业开业指导
30、创业服务
31、创业服务
32、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33、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
34、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
35、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服务
36、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37、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38、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
39、劳动用工备案
40、集体合同审查
41、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42、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4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44、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45、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核验
46、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47、就业创业证查询、核验
48、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49、人才服务绿卡办理
50、职业年金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
5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
52、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53、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核验
54、对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55、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6、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7、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8、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9、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60、对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从事职业中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处罚
61、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62、对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有关规定的处罚
63、对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64、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65、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66、对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67、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行为的处罚
68、对参保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69、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0、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处罚
71、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2、对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等业务行为的处罚
73、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74、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75、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76、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77、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女职工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或不保障其享受产假的处罚
78、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79、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的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80、对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81、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82、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83、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84、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行为的处罚
85、对《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6、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87、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的处罚
88、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行为的处罚
89、对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90、对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加收滞纳金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处罚
91、对单位或者个人在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92、对职业中介机构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93、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94、对《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5、对劳动合同解除后,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按照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不按照规定提供定期书面审查材料,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96、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97、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8、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9、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100、对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