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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林业 |
地区: | 都匀市 |
黔南州林业局
简介:黔南州林业局成立于1956年8月,是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州林业局机关内设5个行政科室:综合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生态保护修复科、产业发展科、森林资源保护科(政策法规科)、森林草原防火科,州林业局有7个直属事业单位:黔南州林业科技推广中心、黔南州林业资源保护中心、黔南州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中心、黔南州林业灾害防治中心、黔南州林业资源调查监测中心、黔南州储备林建设中心、黔南州世界自然遗产申报管理办公室(黔南州自然保护地服务中心),2个直属企业单位:黔南州木材工业公司、黔南州林业运销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匀东镇长秀路3号。
邮编:558000
电话:0854-8223287
邮箱:qnlyxx@126.com
办公时间:工作日 早上8:30-12:00 下午14:30-18:00,
黔南州林业局办事事项列表
1、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服务及咨询
2、有关森林防火知识的咨询
3、单位和个人认种、认养林木、林地,以及营造纪念林和种植纪念树的指导
4、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保险咨询
5、野生动植物繁育技术咨询
6、野生动物救护技术咨询
7、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技术咨询
8、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9、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的处罚
10、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11、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12、对违反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1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6、对《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7、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18、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9、对非法采伐或毁坏古树、大树、名木的处罚
20、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21、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22、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23、对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24、对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25、对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26、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7、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8、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29、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30、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31、对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或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32、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33、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34、对未取得釆集证或者未按照釆集证的规定釆集囯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5、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6、对伪造、倒买、转让釆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37、对外囯人在中囯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38、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39、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40、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1、对违法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42、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43、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44、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45、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46、对《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7、对违反《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8、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49、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及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50、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51、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5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5、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56、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57、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58、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的处罚
59、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60、对未经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处罚
61、对在森林公园内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的处罚
62、对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搭建的场景设施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影响场地原貌恢复的处罚
63、对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64、对违反《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65、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政处罚
66、擅自移动、破坏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牌和保护设施的处罚
67、对损害大树行为的处罚
68、对非法处置死亡树木及其树根、枯枝的处罚
69、对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擅自采集或者收购古树名木的树干、树枝以及死亡的古树名木及其树根、枯枝的处罚
70、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71、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72、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7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7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处罚
7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处罚
76、对违反《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7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8、对违反《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79、对违反《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80、对违反《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81、对违反《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82、对违反《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规定的处罚
83、对违反《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84、对违反《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
85、对违反《贵州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86、对违反《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7、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88、对在古树名木大树保护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处罚
89、对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90、对违反《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1、对《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2、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处罚
93、对《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4、对《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5、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处罚
96、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7、对《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8、对《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9、对《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0、对违反《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