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卫生健康局网上办事大厅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网上办事大厅相关信息如下: 一、线上服务平台 贵州政务服务网(黔南州分厅)‌ 办理事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业务 网址:http://zwfw....
服务信息
分类: 办事大厅 > 个人办事
所属行业: 卫计
地区: 都匀市
办理流程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

简介:2019年1月,根据省委批准的《黔南州机构改革方案》和我州实施意见,将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州深化医药卫生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州卫生健康局,作为州政府工作部门。州老龄委的日常工作由州卫生健康局承担。不再保留州深化医药卫生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都匀市庆云宫小区52栋

邮编:558000

电话:0854-8312282;传真号码:0854-8317552

邮箱:qnzwsjkj@163.com

乘车路线:乘坐17、27、28、13、16、32路公交车到云宫花城站下车

单位官网:http://wsjkj.qiannan.gov.cn/

微信公众号:健康黔南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办事事项列表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2、义诊活动备案
3、医疗机构评审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5、对权限内医疗机构名称的裁决
6、医师多执业备案
7、对《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9、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0、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11、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12、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13、对违反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14、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5、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16、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17、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18、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9、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20、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21、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22、对《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3、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24、对《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5、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6、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7、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28、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29、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30、对保健用品生产人员无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31、对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32、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33、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4、对违反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35、对《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6、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7、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行为的处罚
38、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9、对接种单位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0、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41、对《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2、对《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3、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44、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45、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6、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47、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疗人员的处罚
48、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49、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50、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51、对《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2、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53、对《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4、对《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5、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6、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技术的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处罚
57、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58、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59、对尸检医疗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处罚
60、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行政处罚
61、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62、对《护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3、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4、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处罚
65、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66、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67、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68、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69、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70、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71、对《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2、对《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3、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74、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处罚
75、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76、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77、对为无生育证明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的患者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处罚
78、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79、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80、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81、对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情形的处罚
82、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3、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4、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85、对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86、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7、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88、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89、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0、对违反《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91、对《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92、对《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3、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4、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处罚
95、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96、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7、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8、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99、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00、对违反,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基本信息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网上办事大厅相关信息如下:

一、线上服务平台

贵州政务服务网(黔南州分厅)‌

办理事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业务
网址:http://zwfw.guizhou.gov.cn/(需切换至黔南州分厅)‌

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等业务
网址:https://ccm.mct.gov.cn/‌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官网‌

提供政策文件查询、健康科普、医疗机构恢复执业公告等服务
网址:http://wsjkj.qiannan.gov.cn/‌
二、重点业务办理

医师资格考试‌

2025年考试报名时间为2月8日至2月21日,需通过国家医学考试网完成网上报名‌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恢复执业需提交申请,经审查通过后公告恢复执业时间‌

健康科普‌

提供11月防病提示,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感、水痘等疾病的预防措施‌
三、线下服务窗口

办公地址‌

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匀东大厦A308办公室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四、咨询与监督
业务咨询‌:0854-8516985(州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0854-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电子邮箱‌:qnzlyj@163.com(意见建议反馈)

(注:部分业务需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或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
管理机构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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