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农业农村局网上办事大厅
黔南州农业农村局网上办事大厅相关信息如下: 一、线上服务平台 贵州政务服务网(黔南州分厅)‌ 办理事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农药经营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业务 网址:http://zwfw...
服务信息
分类: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所属行业: 农牧
地区: 都匀市
办理流程

黔南州农业农村局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匀东镇洛邦社区综合大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早上9:00—12:00,下午2:0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0854-8281873

邮箱:qnznwbgs@163.com

邮编:558000

单位官网:http://znyncj.qiannan.gov.cn/

乘车路线:22路到洛邦新村站下车,高铁1号线、快1线、都匀61路到花椒地路口下车步行1公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办事事项列表
1、联合收割机作业质量异议调解
2、发放《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
3、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4、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5、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补贴
6、对植物新品种侵权损害赔偿的调解
7、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奖励
9、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0、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1、对《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的奖励
12、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13、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4、对《种子法》(2015修订)第七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5、对生产经营假、伪劣种子的处罚
16、对《种子法》(2015修订)第七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7、对《种子法》(2015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8、对《种子法》(2015修订)第七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9、对《种子法》(2015修订)第八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0、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21、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22、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23、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24、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25、对未由培育者或者引种者进行试验,且未取得试验成功后就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26、对《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发布)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7、对《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8、对《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9、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30、对《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1、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32、对《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3、对《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4、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35、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6、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7、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8、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9、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40、对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41、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42、对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
43、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44、对《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16修改)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5、对《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16修改)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6、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47、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48、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49、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50、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51、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52、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53、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54、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55、对《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5修正)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6、对《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5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7、对《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5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8、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59、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60、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61、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和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62、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63、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64、对《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5、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66、对《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7、对《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8、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69、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70、对《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1、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72、对《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3、对《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4、对《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发布)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5、对《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6、对《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7、对《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8、对《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9、对《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0、对《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1、对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或者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82、对为染疫、疑似染疫、病死和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提供加工设备、运载工具、贮藏场所的处罚
83、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84、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85、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86、对《畜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7、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88、对《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9、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90、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1、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的处罚
92、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93、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94、对《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5、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以及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96、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97、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98、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99、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100、对《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黔南州农业农村局网上办事大厅相关信息如下:

一、线上服务平台

贵州政务服务网(黔南州分厅)‌

办理事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农药经营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业务
网址:http://zwfw.guizhou.gov.cn/(需切换至黔南州分厅)‌

黔南州农业农村局官网‌

提供政策文件查询、农业要闻、依申请公开等服务
网址:http://znyncj.qiannan.gov.cn/‌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

办理农业转基因、农药、种子等国家级审批事项
网址:https://zwfw.moa.gov.cn/nyzw/‌
二、线下服务窗口

州级办公地址‌

都匀市匀东镇洛邦社区农业农村局大楼5楼党建办
邮编:558013‌

县级办公地址‌

荔波县恩铭大道樟江大楼第二办公区(四季花园旁)
电话:0854-3610606‌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三、重点业务办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

包括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安全证书、转基因广告审批等‌

农药经营许可‌

需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咨询与监督
业务咨询‌:0854-8281873(州农业农村局党建办)‌
监督投诉‌:0854-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电子邮箱‌:qnnydjb2021@163.com(征求意见专用)‌

(注:部分业务需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或农业农村部平台办理)
管理机构
黔南州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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