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
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供以下服务信息: 一、线上服务平台 贵州政务服务网(黔南州分厅)‌ 办理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住房保障申请等 网址:http://zwfw....
服务信息
分类: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所属行业: 住建
地区: 都匀市
办理流程

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综合行政执法局)

简介:黔南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州政府的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编制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开展全州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改革和政策研究工作,研究分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重大问题。承担全州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新型城镇化发展重大问题。承担指导村镇(含建制镇、乡和村庄)建设的责任。)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地址:都匀经济开发区中铝匀都国际写字楼(旗山大道与青云湖大道交汇处)A栋三楼至四楼

邮编:558000

电话:0854-8311677

电子邮箱:qnzjj2024@sina.com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乘车路线:都匀市内乘高铁1号、2号线公交车在开发区匀都国际站下车,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事项列表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3、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4、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5、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6、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7、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8、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9、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10、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11、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12、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13、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14、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15、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16、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7、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8、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9、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0、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21、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22、对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23、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24、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25、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26、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27、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28、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29、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30、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31、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32、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33、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4、对《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5、对《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6、对《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7、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38、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39、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40、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41、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42、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43、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4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45、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46、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47、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48、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49、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0、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51、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52、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行为的处罚
53、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54、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55、对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5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改)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7、对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58、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59、对《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0、对《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1、对商品房未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单元)计价结算销售处罚
6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买受人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该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63、对《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4、对《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5、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66、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7、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68、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69、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0、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1、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2、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73、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74、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75、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6、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7、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78、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9、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0、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81、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82、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3、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4、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5、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6、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7、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8、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9、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90、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91、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或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92、对违《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3、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95、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96、对建设单位未向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罚款
97、对《贵州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8、对建筑施工未注意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99、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100、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基本信息
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供以下服务信息:

一、线上服务平台

贵州政务服务网(黔南州分厅)‌

办理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住房保障申请等
网址:http://zwfw.guizhou.gov.cn/bmqjd.do?ocode=009820873&areacode=522728

黔南州住建局官网‌

提供政策文件查询、项目公示、工作动态等功能
网址:https://www.qiannan.gov.cn/zwgkztym/zzfhcxjsj_5668868/

移动端服务‌

通过“贵人服务APP”办理部分业务
二、重点业务办理

住房保障‌

农村危房改造、公租房申请等业务办理‌

工程建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

城市管理‌

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
三、线下服务窗口

办公地址‌

都匀市匀东镇旗山大道中段(州市一体化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四、咨询与监督
业务咨询‌:0854-8224016
监督电话‌:0854-8224016

(注:部分业务需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或“贵人服务APP”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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