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所属行业: | 环保 |
地区: | 都匀市 |
黔南州自然资源局
简介: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属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履行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环境保护,及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监督管理等职责。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幸福路黔南州自然资源局(州纪委旁)
电话:0854-825863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编:558000
乘车路线:可以乘坐12路、36路、高铁二号线,到鸿申翡翠城站(州纪委)下车,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办事事项列表
1、采矿权抵押备案
2、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及业务咨询
3、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
4、勘查许可证补发
5、采矿许可证补办
6、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单位的认定
7、测绘作业证办理
8、专业部门在我省级境内设置的测量标志备案
9、测绘成果汇交
10、对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11、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处罚
12、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13、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14、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5、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6、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17、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8、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19、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20、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擅自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21、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22、对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23、对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2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的处罚
25、对《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6、对损害岩溶资源的处罚
27、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28、对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29、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30、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31、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和对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32、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的处罚
33、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34、对不汇交及逾期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35、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36、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处罚
37、对《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8、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39、对测绘中标单位违法转让测绘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40、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处罚
41、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42、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43、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44、对《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45、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46、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47、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48、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的处罚
49、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50、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51、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52、对矿业权人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未按规定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未按规定填报年度基层矿产资源储量表,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53、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54、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非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55、对违反规定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处罚
56、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57、对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
58、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59、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开发程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60、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6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2、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63、对买卖、出租、承包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6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65、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66、对采取地下开采方式采矿不按规定绘制井上井下对照图、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67、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68、对《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9、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70、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71、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
72、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73、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74、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75、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76、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77、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78、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未按要求治理的处罚
79、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未备案的处罚
80、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81、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82、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83、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84、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85、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86、对从事矿山测绘和实地勘测的单位提交不真实的图件资料,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或者擅自披露勘测信息、成果的处罚
87、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88、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处罚
89、对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90、对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91、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2、对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93、对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94、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95、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96、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97、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98、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99、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00、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处罚
101、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102、对当事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103、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104、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105、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106、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107、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08、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109、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110、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