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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科技 |
地区: | 都匀市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简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为黔南州政府工作部门。
办公地址:黔南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大厦B区3楼
办公电话:0854-822351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传真号码:0854-8223143
电子邮箱:qnzgxw@163.com
通信地址:黔南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大厦B区3楼
邮编编码:558000
乘车路线:都匀市内可以乘坐12路、36路等公交路线。
官方网站网址:http://gxj.qiannan.gov.cn/
官方微信:黔南工信(qnzgxj)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办事事项列表
1、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备案
3、对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回采率的行为的处罚
4、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5、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6、对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的处罚
7、对煤矿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96条等规定的处罚
8、对煤矿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9、对非法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10、对煤矿企业未依照规定排查和报告安全生产隐患的处罚
11、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对存在重大安生隐患,仍进行生产的煤矿及煤矿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罚
12、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处罚和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
13、对提请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处罚
14、对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处罚
15、对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16、对煤矿企业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处罚
17、对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处罚
18、对煤矿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处罚
19、对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20、对煤矿企业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或者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或者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21、对煤矿企业领导违反带班下井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未按规定填写的记录、登记档案的处罚
22、对煤矿企业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23、对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或者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或者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24、对煤矿企业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25、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煤矿的处罚
26、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规定度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27、对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本规定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或者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处罚
28、对第一次发现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或者第二次发现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和发现煤矿1 个月内3 次或者3 次以上未依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29、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30、对煤矿类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31、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3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2、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4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3、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5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4、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6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5、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9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6、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37、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38、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39、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40、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又拒不改正的处罚
41、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42、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处罚
43、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44、对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
45、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46、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超出生产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能力进行生产;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47、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48、对民爆物品销售企业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发生重特
49、对企业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安全条件的处罚
50、对煤矿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98条等规定的处罚
51、对煤矿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52、对煤矿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53、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54、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55、对当事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
56、对煤矿企业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57、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58、对煤矿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9、对煤矿类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60、黔南州支持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奖补方案
61、大宗原材料供给和价格
62、实施大型骨干企业培育壮大行动
63、龙头企业培育
64、龙头骨干企业培育
65、企业培育和联系帮扶
66、领导干部入企走访活动
67、工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68、工业园区项目申报指南
69、黔南州营商环境“十不折腾”
70、黔南州市场主体培育实施方案
71、黔南州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7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7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74、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75、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