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黎平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发改委 |
标签: | 黎平县,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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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黎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党办通〔2019〕11号)、《中共黎平县委黎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黎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黎平党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黎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展改革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拟订财政政策、土地政策的实施办法,综合分析财政、金融政策的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非金融类信息数据库的有关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全县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统筹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申请国家、省、州以及安排县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组织编报项目库和项目申报,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投资项目和外汇投资项目并组织项目申报;统筹协调推进金政企项目融资合作,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使用方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参与协调生态建设的重大问题,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统筹服务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及规划,指导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组织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组织实施区域协调发展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相关规划;组织协调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 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推进有关工作;研究拟订县内跨乡镇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统筹推进区域合作交流。提出推进区域合作的政策建议;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经济区域合作交流相关工作;负责省“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九)负责拟订粮食、食糖、药品、食盐等县级重要物资储备规划、总量计划及储备品种目录建议,组织实施粮食、食糖、药品、食盐等县级重要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的粮食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研究提出健全战略物资储备体系的建设和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计划和建议;组织实施县级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依法查处和打击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经营行为;承担军队粮油供应工作。
(十)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广播影视、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有关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负责生态文明建设、节能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发展、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协同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制度,负责协调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百千万”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统筹协调县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日常工作。
(十二)统筹协调全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工作,规划有关重大项目布局,协调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牵头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铁路、航空发展专项规划,制定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临空产业经济发展规划;负责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政策,建立高效便捷的运行管理机制,加快通用航空发展;支持通用航空企业拓展服务领域;负责对新建(改扩建)机场、铁路等重大项目申报前期工作的协调推进工作。
(十三)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和收费政策;管理国家、省、州和县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开展政府定调价的成本监审工作;监测、预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开展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工作;开展价格认证工作。
(十五)牵头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工作;按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十六)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省、州发展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责调整。
1.将县发展改革局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2.将县发展改革局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划入州生态环境局黎平分局。
3.将县发展改革局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4.将县发展改革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划入县审计局,不再保留作为事业机构设置的县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
5.将县发展改革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6.将县发展改革局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划入县医疗保障局。
7.将县工信和商务局的粮食管理职责划入县发展改革局。
8.将县发展改革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九)其他事项。
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协同做好审核、上报省、州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核准备案的能源投资项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