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林业局网上办事大厅
黔东南州林业局网上办事大厅主要依托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平台运行,提供线上林业相关事项的办理服务,以下是其主要特点及功能的简介: 服务入口‌: 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平台开设专属页面,为公众提供林业行政审...
服务信息
分类: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所属行业: 林业
地区: 凯里市
办理流程

机构名称

黔东南州林业局

负责人

余志彪

办公地址

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北路15号

通信地址

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北路15号

办公电话

0855—8250197

传真号码

0855—8250197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部门网站

http://ly.qdn.gov.cn/

电子邮箱

qdnly@126.com

邮政编码

556000

受理投诉部门

局办公室

受理投诉电话

0855—8250197

传真号码

0855—8250197

黔东南州林业局办事事项列表
1、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服务及咨询
2、有关森林防火知识的咨询
3、单位和个人认种、认养林木、林地,以及营造纪念林和种植纪念树的指导
4、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保险咨询
5、野生动植物繁育技术咨询
6、野生动物救护技术咨询
7、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技术咨询
8、对《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10、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11、对《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2、对《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3、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14、对《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5、对《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6、对《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7、对《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8、对《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9、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的处罚
20、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21、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22、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23、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24、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25、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26、对违反《黔东南州森林防火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7、对违反《黔东南州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8、对违反《黔东南州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9、对违反《黔东南州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0、对违反种子包装、档案、标签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31、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32、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33、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违法收购限制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34、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35、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的处罚
36、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37、对未经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处罚
38、对在森林公园内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的处罚
39、对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搭建的场景设施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影响场地原貌恢复的处罚
40、对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41、对违反《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一)(二)(三)(五)(六)(七)规定的处罚
42、对《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3、对《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4、对《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5、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6、对破坏林木种质资源或者未按照林业部门确定的林木种质资源的种类、数量进行采集采伐的行为的处罚
47、对《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8、对《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9、对虚假上报林木种苗信息数据的行为的处罚
50、对在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单方或者双方改变林地现状,砍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51、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2、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3、对《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4、对《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5、对违反《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6、违反《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7、对违反《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8、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59、对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的处罚
60、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61、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62、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63、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坏的处罚
64、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65、对违反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6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0、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7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2、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73、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74、对非法采伐或毁坏古树、大树、名木的处罚
75、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7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8、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79、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80、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8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82、对违反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83、对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84、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85、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86、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87、对未取得釆集证或者未按照釆集证的规定釆集囯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88、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89、对伪造、倒买、转让釆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90、对外囯人在中囯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91、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92、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93、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4、对违法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95、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96、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97、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98、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99、对《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0、对违反《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基本信息
黔东南州林业局网上办事大厅主要依托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平台运行,提供线上林业相关事项的办理服务,以下是其主要特点及功能的简介:

服务入口‌:
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平台开设专属页面,为公众提供林业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在线申请入口,支持“贵人视频办”等远程服务模式。

核心功能‌:

在线申请‌: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咨询、森林防火咨询、林木认养/纪念林种植指导、森林保险咨询、野生动植物繁育技术咨询、野生动物救护及疫病防控咨询等多项服务的在线申请。
业务咨询与指导‌:提供涉及森林资源保护、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专业性问题的咨询解答服务。
政策宣传与互动‌:通过政务直播间等形式开展林业业务知识(如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专场解读,提升政策透明度与办事效率。

平台支撑‌:
作为‌黔东南州政务服务中心‌的重要进驻部门,林业局业务系统依托州级统一平台运行,该中心采用“统一管理、事权分开”原则,整合线上线下资源,配备电子监察系统对审批全程监督,确保服务规范高效。

创新服务模式‌:
推行“贵人服务”品牌,通过视频直播、智能导办等功能简化流程,实现“便民、利民、高效、廉洁”的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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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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