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网上办事大厅
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网上办事大厅是其政务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在线办理卫生健康相关事务的服务。该平台涵盖多项核心功能,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审批、医师执业备案、护理业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等便民事项。...
服务信息
分类: 办事大厅 > 个人办事
所属行业: 卫计
地区: 凯里市
办理流程

机构名称

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

负责人

李仁穷

办公地址

凯里市韶山南路25号

通信地址 凯里市韶山南路25号

办公电话

0855—2265678

传真号码

0855—2260377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部门网站

http://wsjkj.qdn.gov.cn/

电子邮箱

qdnzwjjbgs@163.com

邮政编码

556000

受理投诉部门

局办公室

受理投诉电话

0855—2265678

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办事事项列表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2、义诊活动备案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
4、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5、医疗机构评审
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7、对权限内医疗机构名称的裁决
8、医师多执业备案
9、对医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的处罚
10、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2.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3.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4.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5.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11、对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的处罚
12、对中医医疗机构:1.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2.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13、对中医药教育机构:1.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2.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处罚
14、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5条的处罚
15、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7条的处罚
16、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17、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18、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19、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20、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1.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2.涂改、仿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21、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22、对实验室:1.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2.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4.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23、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24、对医疗卫生机构:1.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2.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3.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黏膜的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后未及时进行无害
25、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活动的处罚
26、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活动的处罚
27、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活动的处罚
28、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活动的处罚
29、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的处罚
30、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活动的处罚、对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活动的处罚
31、对违法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活动的处罚;对违法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活动的处罚;对违反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的处罚;对违法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活动的处罚;对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活动的处罚。
32、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活动的处罚;对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处罚;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活动的处罚;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33、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中止妊娠手术,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
34、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35、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36、1.非法采集血液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37、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38、对血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处罚
39、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
4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2.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3.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
4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2.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3.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4.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42、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1.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者暗示对疾病治疗效果2.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3.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
43、消毒服务机构:1.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44、未取得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生产保健用品的
45、(一)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二)擅自变更保健产品名称、原料、生产工艺、使用方法、质量标准、生产场地、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以及卫生许可证记载的其他内容的;(三)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将未经检验的保健用品原料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料投入生产的。
46、保健用品生产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47、保健用品销售者购进保健用品时未索证、未建立台账的
48、(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49、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50、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51、对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活动的处罚;对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活动的处罚;对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活动的处罚;对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活动的处罚;对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活动的处罚;对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活动的处罚;对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活动的处罚;
52、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活动的处罚
53、对医疗机构违反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54、对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活动的处罚
55、1.单位不提交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擅自开工,或者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2.建设项目的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不按照规定与主题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设计部符合国家职业(放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4.放射工作场所投入使用前,不按照规定对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5放射工作场所投入使用前,放射性职
56、用人单位未建立或未健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57、用人单位: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58、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1.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2.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59、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60、用人单位:1.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2.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3.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5.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61、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62、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63、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未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2.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
6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变更(.分立或者合并、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2.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资质证书》的;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不具备职业能力;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不完整;5.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6.实际操作存在违纪现象.
6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66、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或档案不包括:(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67、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单位或者个人
68、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2.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开展放射诊疗工作;3.《放射诊疗许可证》未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4.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未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或未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
69、放射治疗人员未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
70、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7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个人健康监护档案,拒绝放射工作单位人员查阅、复印其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健康监护档案
72、安排有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期的女职工、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放射工作。
73、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不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2.医疗机构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时、离岗时的健康检查;3.医疗机构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时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4.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74、1.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未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2.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放射性)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未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3.未未受检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75、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处罚
76、违反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7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78、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1.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 2.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3.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 4.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79、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
80、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活动的处罚

基本信息
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网上办事大厅是其政务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在线办理卫生健康相关事务的服务。该平台涵盖多项核心功能,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审批、医师执业备案、护理业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等便民事项。用户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访问该大厅,实现多项业务的全程网办,减少线下跑腿负担。

在服务质量方面,该办事大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例如完善权责清单(涉及109项事项进驻大厅,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类别),并推行“一窗通办”模式,提升审批效率。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已高效处理医疗机构审批28家、医师业务183件、护理业务776件,12345便民热线工单办结率达100%。整体上,贵州政务服务网历经十年发展,已从“可办”迈向“智办”阶段,通过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办事体验。
管理机构
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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