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网上办事大厅
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的网上办事大厅可通过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访问,提供多项行政审批服务如畜禽新品种试验审批、水产养殖许可等,支持在线申请以减少现场办理次数。 访问入口‌: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网上办事大厅 此...
服务信息
分类: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所属行业: 农牧
地区: 凯里市
办理流程

机构名称

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

负责人

马新菊

办公地址

凯里市环城北路54号

通信地址
凯里市环城北路54号

办公电话

0855-8227621

传真号码

0855-8508078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部门网站

nyncj.qdn.gov.cn

电子邮箱

348208275@qq.com

邮政编码

556000

受理投诉部门

办公室

受理投诉电话

0855-8227621

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办事事项列表
1、联合收割机作业质量异议调解
2、发放《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
3、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4、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5、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补贴
6、对植物新品种侵权损害赔偿的调解
7、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奖励
9、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0、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1、对《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的奖励
12、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13、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备案
14、对《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处罚
15、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6、对《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7、对《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8、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19、对《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0、对《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1、对《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2、对未由培育者或者引种者进行试验,且未取得试验成功后就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23、对违反本重要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24、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25、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26、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7、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8、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的处罚
29、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30、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31、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32、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33、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34、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35、对《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处罚
36、对《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37、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38、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的处罚。
39、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40、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41、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42、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以及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的处罚
43、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44、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45、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46、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47、《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8、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49、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50、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51、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理
52、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理
53、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理
54、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理
55、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理
56、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理
57、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59、对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60、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61、对《渔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2、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63、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64、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65、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66、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67、对《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8、对《贵州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9、对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水生动物疫情的处罚
70、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71、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72、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73、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74、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以及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7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6、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77、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78、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79、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80、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81、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8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3、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4、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85、对《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6、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87、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
88、对《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9、对《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0、对《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1、对《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93、对《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4、对生产者生产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95、对《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6、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97、对生产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98、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99、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0、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基本信息
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的网上办事大厅可通过贵州省政务服务网访问,提供多项行政审批服务如畜禽新品种试验审批、水产养殖许可等,支持在线申请以减少现场办理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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