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万山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标签: | 万山区,自然资源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856-3237916 |
地址: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产业园3号楼3楼 |
铜仁市万山区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本辖区中心城区外国有土地的不动产和集体土地统一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拟订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实施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负责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负责风景名胜区和自然遗产管理;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本辖区内中心城区外国有土地供应。
(六)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牵头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七)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编制和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建设用地土地预审和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市中心城区外乡(镇、街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用地选址审核、规划行政许可。负责辖区规划竣工许可等。
(八)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拟订生态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拟订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区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负责全区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执行国家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拟订并实施相关规划和计划;执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有关工作。
(十六)根据授权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区委和区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法规、决策部署及方针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负责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万山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负责本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本区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九)组织开展本区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本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依法审核、审批办理林地征收征用和临时占用手续。
(二十一)负责监督管理本区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组织拟订石漠化防治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二)负责本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指导、监督管理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二十三)负责监督管理本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区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四)负责推进本区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五)拟订本区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十六)指导本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七)指导本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测报、防治和检疫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八)负责落实本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等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区应急指挥机构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九)监督管理本区林业和草原国家、省、市和区资金以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省、市、区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区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定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三十)负责本区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三十一)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三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