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所属行业: | 人社 |
地区: | 碧江区 |
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电话:0856-5224042
传真号码:0856-5224042
单位网址:http://rsj.trs.gov.cn/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8:00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通信地址: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路10号
单位地址: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路10号
邮政编码:554300,
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事项列表
1、养老保险服务
2、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4、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5、停工留薪期确认和延长确认
6、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7、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
8、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
9、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服务
10、高技能人才服务
11、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
12、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
13、劳动用工备案
14、集体合同审查
15、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16、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17、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核验
18、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19、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
20、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核验
21、工伤保险服务
22、人事争议仲裁
23、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24、对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25、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行为的处罚
26、对职业中介等机构扣押劳动者、求职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求职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27、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8、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29、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30、对职业中介机构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31、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2、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33、对《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4、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35、对《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6、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7、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行为的处罚
38、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39、对《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0、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的处罚
41、对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42、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3、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44、对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45、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
46、对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罚
47、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8、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9、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50、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51、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52、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53、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的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54、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55、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56、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7、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8、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9、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60、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61、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62、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63、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64、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65、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66、对参保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67、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68、对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处罚
69、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处罚
70、对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逾期不改的行为处罚
71、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72、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73、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的处罚
74、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75、对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76、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77、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违法中介活动的处罚
78、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行为的处罚
79、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80、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处罚
81、对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透露求职者信息的处罚
82、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83、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84、对用人单位发布虚假人员招聘信息、诋毁其他用人单位名誉、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的处罚
85、对企业不能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86、对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处罚
87、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处罚
88、对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处罚
89、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的处罚
90、对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有关规定的处罚
91、对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加收滞纳金
92、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向有关部门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
93、在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94、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95、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96、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97、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98、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
99、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0、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