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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环保 |
地区: | 碧江区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办公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金鳞大道
门户网站:http://sthjj.trs.gov.cn
联系电话: 0856-5238228 传真号码:0856-5238228
联系地址: 贵州省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邮编:5543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电子邮箱:trhb228@126.com,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办事事项列表
1、应急预案备案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备案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备案
5、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6、对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处罚
7、对未按规定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贮存电子废物超过1年的处罚。
8、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9、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10、对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相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11、对违反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限期不改正的处罚
12、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3、对拒绝现场检查的处罚
14、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处罚
15、对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16、对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处罚
17、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8、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19、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20、对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处罚
21、对未按规定处置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罚
22、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23、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24、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25、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罚
26、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处罚
27、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28、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29、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
30、对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处罚
31、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未按照规定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
32、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33、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34、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35、对违反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36、对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处罚
37、对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38、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造成生态破坏的处罚
39、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40、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运行联单、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存档期限保管联单及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处罚
41、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42、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43、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4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5、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46、对未按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处罚。
47、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8、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9、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0、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处罚。
5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和《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8、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59、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0、对第三方在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具有重大过失,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处罚。
61、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2、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第八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3、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第八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4、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第八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5、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第八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6、对造成水污染事件后瞒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排污单位的处罚。
67、对《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第八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0、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7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定行为的处罚。
74、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以及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75、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6、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77、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78、对未在封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规定安装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行为的处罚
79、对未取得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排污的行为的处罚
80、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