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所属行业: | 水利 |
地区: | 碧江区 |
铜仁市水务局
办公地址:铜仁市碧江区铜兴大道166号;
门户网站:trsw.trs.gov.cn;
办公电话:0856—5235677;
传真号码:0856—5235677;
通讯地址:铜仁市碧江区铜兴大道166号;
邮编编码:554300;
电子邮箱:trsswj2016@163.com;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铜仁市水务局办事事项列表
1、水土流失危害事实鉴定
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审定
3、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4、对河道整治、建设、保护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5、水利建设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验收
7、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及水库降等、报废审核
8、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9、对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的处罚
10、对水库(水电站)泄洪时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行为的处罚
11、对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12、对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修路、开渠打井的行为的处罚
13、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14、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的处罚
15、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16、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为的处罚
17、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18、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19、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20、损毁堤防、防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21、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为的处罚
22、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23、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行为处罚
24、对拒不汇交、汇交虚假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未经审查的水文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
25、对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行为的处罚
26、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建设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27、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28、对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修建妨碍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废料及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的处罚
29、对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的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30、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31、对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32、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33、对禁止在林地、山坡地滥取地表土。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挖砂、采石或者滥挖中药材、滥采观赏石材等行为的处罚
34、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35、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36、对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行为的处罚
37、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移动或拆除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各类测量、监测等附属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38、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行为的处罚
39、对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40、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41、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42、对正常供水状态下,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检查维修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行为的处罚
43、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行为的处罚
44、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为的处罚
45、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46、对在进行涉河水工程规划和设计时,编制单位未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水文机构意见的行为的处罚
47、对禁止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行为的处罚
48、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49、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50、对未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51、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52、对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或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供水工程的行为的处罚。
53、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54、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55、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56、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为的处罚
57、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水利工程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开展经营活动,擅自占用农灌水源或者从水库、引水、提水工程内取水、截水,擅自在水利工程水域内设置或者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弃水以及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综合调度方案等行为的处罚。
5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行洪及阻塞岩溶暗河和行洪水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处罚
59、对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者行为的处罚
60、对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为的处罚
61、对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木材等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62、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63、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64、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65、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行为处罚
66、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67、对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的行为处罚
68、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的处罚
69、对排水户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70、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为的处罚
71、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72、对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73、对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供水工程的行为的处罚
74、对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界桩、界碑、标识,在水利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和接线的行为的处罚
75、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76、对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77、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的处罚
78、对正常供水状态下,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业务的、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检查维修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行为的处罚
79、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的处罚
81、对未经批准,水库(水电站)擅自在汛期限期水位以上运用的行为的处罚
82、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行为的处罚
83、对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矿、采石、取土、淘金的行为的处罚
84、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的处罚
85、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86、对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87、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88、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为的处罚
89、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90、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91、对不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的行为的处罚
92、对侵占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以及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开矿、挖砂、取土、修坟、围垦、陡坡耕种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93、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行为的处罚
94、对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围垦河道的行为的处罚
95、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的处罚
96、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为的处罚
97、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
98、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99、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强行拆除
100、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代为恢复。
101、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的代履行。、
102、强行拆除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
103、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
104、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障碍物或者工程设施的强行拆除
105、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经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代履行
106、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107、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行拆除
108、对在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以及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强行清除
109、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行拆除
110、对违反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