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应急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
毕节市应急管理局的网上办事入口,主要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核心入口是‌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其整合的‌贵州政务服务网毕节站点‌): ‌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选推荐)‌ ...
服务信息
分类: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所属行业: 安监
地区: 七星关区
办理流程

毕节市应急管理局

单位负责人:周选明

办公室电话/传真:0857-8226861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办公地点/通信地址:毕节市行政办公中心C栋西8楼

邮箱 :bjsyjj123@163.com  邮政编码:551700

门户网站:http://www.bijie.gov.cn/bm/bjsyjglj/index.shtml,

毕节市应急管理局办事事项列表
1、安全生产举报和咨询
2、“1235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
3、咨询热线服务
4、《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查询
5、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咨询和服务
6、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政策咨询和科技推广
7、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咨询和服务
8、地震活动断层基础信息
9、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确定
10、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11、防汛抗旱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
12、草原火灾扑救及扑救科学技术研究行政奖励
13、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14、对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15、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16、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17、地震监测台网(站)规划、建设和管理
18、地震应急预案审查备案
19、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级评定
2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的处罚
21、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建设项目程序规定进行评价、审查、建设和验收的处罚
2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的处罚
2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处罚
24、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2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或者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或者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26、对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27、对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或者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或者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28、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9、对安全培训机构具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0、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31、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32、对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33、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3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35、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6、对《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7、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8、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9、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40、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1、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的处罚
42、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43、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44、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45、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46、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47、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4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49、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50、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51、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5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53、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54、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55、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56、对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57、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8、对事故发生单位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59、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处罚
60、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1、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3、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4、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65、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66、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67、对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68、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69、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70、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1、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72、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73、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4、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5、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6、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拒绝对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处罚
77、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78、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79、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0、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1、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82、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83、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4、对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85、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86、对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出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7、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8、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89、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 罚
90、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91、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2、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3、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4、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5、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6、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97、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98、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9、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00、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101、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2、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103、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4、对出租、出借、转让、伪造、变造或者出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05、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06、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7、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8、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109、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110、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毕节市应急管理局的网上办事入口,主要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核心入口是 ‌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或其整合的 ‌贵州政务服务网毕节站点‌):

  1. 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首选推荐)

    • 网址:https://www.bijie.gov.cn/
    • 进入网站后,在页面顶部导航栏或显著位置寻找类似 ‌“政务服务”、“办事服务”、“网上办事”‌ 的栏目。
    • 在“政务服务”或相关栏目下,通常会按照 ‌部门分类‌ 进行组织。在这里找到 ‌“市应急管理局”‌。
    • 点击进入“市应急管理局”的办事页面,这里会列出该局负责的所有 ‌可在线申报、查询或办理的事项清单‌。
    • 优点:‌ 这是毕节市政府官方的总入口,信息权威,整合度高,链接到的是毕节市政务服务平台的应急管理局业务板块。
  2. 贵州政务服务网 - 毕节站点 (直接入口)

    • 网址:https://zwfw.guizhou.gov.cn/?areacode=520500 (这个链接可直接跳转到毕节站点)
    • 或者在浏览器搜索“贵州政务服务网”,进入省级平台 (https://zwfw.guizhou.gov.cn/),然后手动将站点切换到 ‌“毕节市”‌。
    • 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毕节站点首页,你可以:
      • 按部门查找:‌ 在“省级部门”或“市级部门”列表中找到 ‌“市应急管理局”‌。
      • 搜索事项:‌ 在搜索框中输入你想办理业务的关键词(如“安全生产许可”、“应急预案备案”、“特种作业操作证”等)。
    • 找到具体事项后,在线查看办事指南、下载表格、进行在线申报等操作。
    • 优点:‌ 这是省级统一的网上办事平台,功能完善,流程标准化。

在这些网站上能找到哪些应急管理局的相关业务?

  • 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期(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
  • 应急预案备案。
  •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查询(复审、换证可能需在线申报)。
  • 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 事故报告查询(部分公开信息)。
  • 政策法规查询、通知公告等。

重要提示:

  1. 官网域名:‌ 务必认准 ‌.gov.cn‌ 的官方网站域名(如 www.bijie.gov.cn 或 zwfw.guizhou.gov.cn),避免误入非官方或钓鱼网站。
  2. 事项名称:‌ 不同业务的在线办理入口名称可能略有差异,请根据你要办理的具体业务名称仔细查找。网站通常提供分类和搜索功能。
  3. 账号登录:‌ 在线申报通常需要注册并登录 ‌贵州政务服务网‌ 的账号(个人或法人)。
  4. 咨询电话:‌ 如果在网上找不到所需服务或操作有困难,最直接的方式是拨打 ‌毕节市应急管理局‌ 的办公电话进行咨询。电话号码可以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机构”栏目下的应急管理局页面找到。

总结操作步骤:

  1. 打开 https://www.bijie.gov.cn/ (毕节市政府官网)。
  2. 寻找 ‌“政务服务”‌ -> ‌“部门服务”‌ -> ‌“市应急管理局”‌ 。
    或者:
  3. 打开 https://zwfw.guizhou.gov.cn/?areacode=520500 (贵州政务服务网毕节站)。
  4. 在 ‌“市级部门”‌ 列表中找到 ‌“市应急管理局”‌ 或者在搜索框输入业务关键词。

建议优先通过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服务”栏目进入,它是毕节市本地最直接的官方办事导航入口。

管理机构
毕节市应急管理局

毕节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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