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 办事大厅 > 个人办事 |
所属行业: | 卫计 |
地区: | 七星关区 |
毕节市卫生健康局
单位负责人:赵伟
办公地址/通信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百里杜鹃路市行政办公中心C栋西502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0857-8255508
联系邮箱:gzbjwsjsw@163.com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邮政编码:551700,
毕节市卫生健康局办事事项列表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2、义诊活动备案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4、对权限内医疗机构名称的裁决
5、医师多执业备案
6、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处罚
7、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处罚
8、对集中式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每日未对水质进行检验,每季度未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验报告,二次供水单位未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未向相关部门报送检验报告的处罚。
9、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10、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11、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12、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13、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4、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5、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16、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17、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处罚
18、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19、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处罚
20、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处罚
21、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处罚
2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5、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26、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7、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8、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9、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0、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1、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令第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2、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3、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5、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6、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8、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39、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40、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1、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42、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43、对《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4、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45、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6、对《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7、对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处罚
48、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49、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0、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51、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52、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3、对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处罚
54、对《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5、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56、对违规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57、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行政处罚
58、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9、对《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0、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61、对《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2、对《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3、对《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4、对《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5、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66、对《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7、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68、对《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9、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70、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71、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72、对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73、对违反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74、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5、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76、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77、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78、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79、对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处罚
80、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81、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2、对《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3、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的处罚
84、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处罚
85、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以及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处罚
86、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87、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8、对《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9、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0、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1、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规定的处罚
92、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处罚
93、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4、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5、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96、对《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7、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8、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9、对《护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00、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101、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规定,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102、对《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03、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104、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105、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106、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107、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108、对《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09、对无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行政处罚
110、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11、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12、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113、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处罚
114、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15、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116、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17、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118、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19、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120、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毕节市卫生健康局的网上办事大厅,这里提供一些关键信息和指引:
· 核心平台: 毕节市卫生健康局的大部分政务服务事项(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都已接入 “贵州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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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相关: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变更/注销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多机构备案/注销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人员资格认定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投资额大)
· ...
· 公共卫生相关: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发/延续/变更/注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新发/延续/变更/注销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国产/进口)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新证/延续/变更)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
· ...
· 其他:
· 医疗广告审查
· 中医诊所备案
· 义诊活动备案
· 托育机构备案
· 特定群体的政策咨询、服务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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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点: 毕节市政务服务中心(具体地址可通过官网或贵州政务服务网查询,通常在七星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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