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所属行业: | 农牧 |
地区: | 七星关区 |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
单位负责人:郑建旭
办公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威宁路7号
办公电话:(0857-8222085;0857-8222204)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传真号码:0857-8222072(传真))
邮箱:bjsnyncj@163.com
通信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威宁路7号
邮编:551700,
毕节市农业农村局办事事项列表
1、联合收割机作业质量异议调解
2、发放《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
3、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4、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5、对植物新品种侵权损害赔偿的调解
6、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
7、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奖励
9、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0、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1、对《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的奖励
12、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13、对销售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不宜推广种植的农作物品种的行政处罚
14、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政处罚
15、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16、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17、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1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19、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20、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21、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22、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行政处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24、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25、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的行政处罚
26、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27、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28、对《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29、对《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30、对古茶树使用生长调节剂的行政处罚
31、对龄满三个月以上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的行政处罚
32、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使用剧毒或者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和农膜的行政处罚
3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行为的处罚
34、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35、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等行为的处罚
36、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37、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38、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情形的处罚
39、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40、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41、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42、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43、对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植物疫病的处罚
44、对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处罚
45、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4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情形的处罚
47、对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和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处罚
48、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49、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情形的处罚
50、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情形的处罚
51、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标志行为的处罚
52、对《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情形的处罚
53、对《贵州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情形的处罚
54、对古茶树使用生长调节剂的处罚
55、对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处罚
56、对《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情形的处罚
57、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处罚
58、对使用剧毒或者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膜的处罚
59、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情形的处罚
60、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61、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6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情形的处罚
63、对生产经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兽医器械产品行政处罚
64、对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的处罚
65、对《植物检疫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6、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7、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68、对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
69、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70、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1、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72、对《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3、对《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4、对《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5、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76、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77、对《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8、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79、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80、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81、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8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83、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84、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85、对《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6、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87、对《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8、对《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89、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0、对《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1、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92、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93、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94、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95、对《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96、对《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7、对《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黔人常备[2015]17号)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8、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99、对《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0、对《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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